社区集体户落户目前主要分三种情况:租赁落户、投资创业落户和奉化区试行制度。
一、租赁落户
办理条件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1年,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在城镇地区同一街道(镇)的成套住宅连续租住登记满1年的。
办理材料
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提交以下材料可申报户口迁入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3、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4、《浙江省居住证》。
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事后投靠的,申请时被投靠人仍需符合规定的落户条件。
二、投资创业落户
办理条件
在本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就业创业,按规定缴纳税款或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
办理材料
提交以下材料可申报户口迁入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产权证明;
3、缴纳税款或社会保险证明;
4、《浙江省居住证》。
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
三、奉化区试行以经常居住地、就业地登记户口制度
1、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奉化区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并在奉化区城镇地区同一街道(镇)的成套住宅连续租住登记满1年的。
提交以下材料可申报户口迁入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①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②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③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
2、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奉化区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在奉化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
提交以下材料可申报户口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①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②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③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
④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或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事后投靠的,申请时被投靠人仍需符合规定的落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