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万没想到,给男朋友打了日常电话,接听者竟然是对方的妻子。深圳一女子被已婚男骗了感情后,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人格权纠纷案,判决王先生向被骗女子支付人格权益损害赔偿费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并已履行完毕。
方女士是2020年与王先生相识,当时对方刻意隐瞒已婚的身份,以单身人设与之交往。2021年5月,两人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方女士曾对王先生的单身身份产生过怀疑,但对方出示了一份显示其未婚的征信报告,让她因此打消了疑虑。
2022年2月的一天,王先生到方女士家参加家宴,等到他回家后,方女士拨打电话日常询问,谁知道对面接听者是一位女性,接着王先生夺过电话称接听者是自己表姐。随后,这位“表姐”拨通方女士电话,告知其是王先生妻子,方女士至此发现王先生已婚事实,从此断绝与王先生的恋爱关系。
其后,方女士在王先生居住小区张贴海报,谴责王先生隐瞒已婚身份欺骗女性的行为,王先生发现后报警。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下,双方签署调解协议,约定王先生于2022年3月2日前向方女士赔付5万元,在收到款项后,双方不再干涉对方的生活、工作等。因王先生未支付赔偿款,方女士遂至南山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因欺骗行为对女方造成的人格权益损害赔偿费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本案中,王先生刻意隐瞒已婚事实,编造谎言、伪造显示其未婚的征信报告欺瞒女性交往恋爱,致使方女士身心受损。后续方女士在实际知晓王先生已婚身份后,随即停止与王先生继续交往。王先生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逾越社会道德底线,其在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对其妻子造成伤害的同时,亦侵犯了方女士的一般人格权,王先生依法应当对方女士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双方交往时间、王先生过错程度、方女士受损害情况、当地经济生活水平等情况,双方此前达成的调解协议载明的5万元赔偿款并无不妥,因此判决王先生向方女士支付5万元赔偿款,并驳回方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如实告知婚姻情况系确立恋爱关系的基本义务,亦系对恋爱一方的起码尊重。已婚人士假扮单身人设欺骗他人情感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对方一般人格权,也会对其自身婚姻家庭生活造成损害。此种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作否定性评价。
法官提醒,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应恪守诚信原则,不应刻意隐瞒家庭情况、婚姻状况等真实情况,更不得采用哄骗、虚构人设等方式欺骗他人情感或财产。在婚恋择偶时,单身人士应擦亮双眼,多方了解核实对方婚姻状况等基本信息,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受骗,受害者应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