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的姓名,包括“姓”和“名”两个部分。说起姓,我们通常又称其为“姓氏”。但其实“姓”和“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左传》记载:“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
夫妻姓氏权也叫夫妻称姓,是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妻是否有独立姓氏的权利,也包括赘夫是否有独立姓氏。
中国古代妇女的姓氏主要采取的是“冠夫姓”。大致在汉魏之际构成雏形,到南朝末期蔚成风气。究其原因,同世家大族式的家族组织逐渐形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特别是到了东晋南朝时期,以庄园为范围的同宗聚居已经是战乱年代中求得家族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形式,作为增进家族共同体内一切成员之凝聚力的办法之一,把妻冠夫氏作为一种称谓原则确定下来,显然是必要的,而其副作用必然是妻子对夫家人身依附的关系进一步加强。
1929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第四编第三节第一千条,首次对“夫妻之冠姓”作了法律表述:“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于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作出了夫妻在姓名权上完全平等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废除了妻随夫姓的封建传统,实行了夫妻姓氏权的完全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体现了我国配偶的独立人格。
我国夫妻姓氏权的含义是:
(一)夫妻各用自己的姓氏。既不一方随另一方姓,也不一方须冠另一方之姓,赋予已婚妇女以独立的姓名权,维护妇女的独立人格。
(二)夫妻姓氏的平等,也意味着双方人格的真正平等。既不歧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地位,也不歧视赘夫的独立人格地位。
(三)姓氏的平等,并不禁止双方协商约定各自的姓氏。经过自愿协商,女方可以随男方的姓,或采用冠夫姓的形式,男方也可以采用冠妻姓或改随女方的姓。
(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有独立行使自己姓名的权利,依法可以使用、改变自己的姓名。